基本规定
3.1技术与管理
3.1.1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及施工质量控制与检验制度。
3.1.2当工程设计变更时,建筑节能性能不得降低,且不得低于国家现行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3.1.3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施工前应对新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3.1.4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3.1.5用于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的各项检测.除本标准第17.1.6条规定外,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3.2材料与设备
3.2.1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与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公共机构建筑和政府出资的建筑工程应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其他建筑工程宜选用通过建筑节能产品认证或具有节能标识的产品。
3.2.3材料、构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应对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查,核查记录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
3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件和设备,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和各章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随机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当复验的结果不合格时,该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使用。
4在同一工程项目中,同厂家、同类型、同规格的节能材料、构件和设备,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扩大一倍,且仅可扩大一倍。扩大检验批后的检验中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按扩大前的检验批重新验收,且该产品不得再次扩大检验批容量。
3.2.4检验批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并应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3.2.5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定型产品、预制构件,以及采用成套技术现场施工安装的工程,相关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当无明确规定时,型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不应超过2年。
3.2.6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
3.2.7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2.8现场配制的保温浆料、聚合物砂浆等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9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施工工艺及施工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
3.3施工与控制
3.3.1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各施工工序应严格执行并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要求后,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3.3.2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3.3.3使用有机类材料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
3.3.4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和施工工艺的要求。节能保温材料不宜在雨雪天气中露天施工。
3.4验收的划分
3.4.1建筑节能工程为单位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其子分部T.程和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宜符合表3.4.1的规定。
2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分项工程进行验收。当建筑节能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较大时,可将分项工程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表3.4.1建筑节能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序号 | 子分部工程 | 分项工程 | 主要验收内容 |
1 | 围护结构节能工程 | 墙体节能工程 | 基层;保温隔热构造;抹面层:饰面层;保温隔热砌体等 |
2 | |||
幕墙节能工程 | 保温隔热构造;隔气层;幕墙玻璃;单元式幕墙板块;通风换气系统;遮阳设施:凝结水收集排放系统;幕墙与周边墙体和屋面间的接缝等 | ||
3 | |||
门窗节能工程 | 门;窗;天窗;玻璃;遮阳设施:通风器;门窗与洞口间隙等 | ||
4 | |||
屋面节能工程 | 基层;保温隔热构造;保护层;隔气层;防水层;面层等 | ||
5 | |||
地面节能工程 | 基层;保温隔热构造;保护层;面层等 | ||
6 | 供暖空调节能工程 | 供暖节能工程 | 系统形式;散热器;自控阀门与仪表;热力人口装置;保温构造;调试等 |
7 |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 系统形式;通风与空调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绝热构造;调试等 | |
8 | 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 系统形式;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管网;自控阀门与仪表;绝热构造;调试等 | |
9 | 配电照明节能工程 |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 低压配电电源;照明光源、灯具;附属装置;控制功能;调试等 |
10 | 监测控制节能工程 |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 冷热源的监测控制系统:供暖与空调的监测控制系统;监测与计量装置:供配电的监测控制系统:照明控制系统;调试等 |
11 | 可再生能源节能工程 | 地源热泵换热系统节能工程 | 岩土热响应试验:钻孔数量、位置及深度:管材、管件:热源井数量、井位分布、出水量及回灌量;换热设备;自控阀门与仪表:绝热材料;调试等 |
12 | 太阳能光热系统节能工程 | 太阳能集热器:储热设备:控制系统;管路系统;调试等 | |
13 | 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 | 光伏组件;逆变器;配电系统:储能蓄电池;充放电控制器:调试等 |
3.4.2当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无法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要求划分分项工程或检验批时,可由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协商划分检验批;其验收项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3.4.3当按计数方法检验时,抽样数量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宜符合表3.4.3的规定。
表3.4.3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
检验批的容量 | 最小抽样数量 | 检验批的容量 | 最小抽样数量 |
2~15 | 2 | 151~280 | 13 |
16~25 | 3 | 281~500 | 20 |
26~90 | 5 | 501~1200 | 32 |
91~150 | 8 | 1201~3200 | 50 |
3.4.4当在同一个单位工程项目中,建筑节能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验收内容与其他各专业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检验批的验收内容相同且验收结果合格时,可采用其验收结果,不必进行重复检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资料应单独组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