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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泥砂浆混凝土试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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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标准:EN 1338-2003 混凝土铺路块材 - 要求与试验方法(译文)

    2026-04-03 08:07:57 已有 85 人浏览 作者:网站管理员


    前言

    本文件(EN 1338:2003)由技术委员会 CEN/TC 178“铺面块材与路缘石”制定,其秘书处由 BSI 承担。

    本欧洲标准最迟应于 2003 年 11 月前通过发布相同文本或背书的方式获得国家标准的地位,且与之相冲突的国家标准最迟应于 2005 年 2 月前撤销。

    本文件是在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授予 CEN 的授权书 M/119 和 M/122 框架下制定的,支持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本文件与《建筑产品指令》的关系,请参见本文件组成部分的资料性附录 ZA。

    根据 CEN/CENELEC 内部规章,下列国家的国家标准组织有义务实施本欧洲标准:奥地利、比利时、捷克共和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挪威、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国。

    本欧洲标准不替代任何现行欧洲标准。

    附录 B、C、D、E、F、G、H、I 和 J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A、K 和 ZA 为资料性附录。

    1 范围

    本欧洲标准规定了无筋水泥混凝土铺路块材及配套件所用的材料、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预制混凝土铺路块材及配套件,包括用于行人、车辆交通及屋面覆盖的用途,例如:人行道、广场、自行车道、停车场、道路、公路、工业区(包括码头和港口)、飞机跑道、公交车站、加油站等。

    在经常使用防滑钉轮胎的情况下,有时需要额外要求。

    本标准不涉及铺路块材的触感、可见性,亦不涉及透水铺路块材。

    本标准规定了产品标志,以及产品符合本欧洲标准的合格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欧洲标准通过注明日期或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纳入了其他出版物中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有所引用的版本适用。凡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引用的文件(包括所有的修改单)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欧洲标准。

    EN 10083-2, 淬火和回火钢——第 2 部分:非合金质量钢的技术交货条件。

    EN 13369, 预制混凝土制品的通用规则。

    EN ISO 4288, 产品几何技术规范(GPS)——表面结构:轮廓法——表面结构评定的规则和程序(ISO 4288:1996)。

    EN ISO 6506-1,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 1 部分:试验方法(ISO 6506-1:2005)。

    EN ISO 6506-2,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 2 部分:试验机的校验与校准(ISO 6506-2:2005)。

    EN ISO 6506-3, 金属材料——布氏硬度试验——第 3 部分:标准块的校准(ISO 6506-3:2005)。

    ISO 4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硬度的测定(硬度在 10 IRHD 至 100 IRHD 之间)。

    ISO 4662, 硫化橡胶——回弹性的测定。

    ISO 7619, 橡胶——用袖珍式硬度计测定压痕硬度。

    ISO 7873, 带有警戒限的均值控制图。

    ISO 7966, 验收控制图。

    ISO 8486-1, 固结磨具——粒度分布的测定和标记——粗磨粒 F4 至 F220。

    3 术语和定义

    就本欧洲标准而言,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

    3.1棱边 (arris)

    砌块两个相邻面相交形成的边。可以是斜切的、倒圆的、有倒角的、带圆角的或八字斜切的。

    3.2混凝土铺路块材 (concrete paving block)

    用作铺面材料的预制混凝土单元,需满足以下条件:

    在距任一边缘 50 mm 处,任何横截面上,其任何水平尺寸均不小于 50 mm;

    其总长与厚度的比值小于或等于 4。

    注:上述两个条件不适用于配套件。

    3.3配套件 (complementary fitting)

    用于填充、以使整个区域得以完全铺面的单元,有时是砌块的一部分。

    3.4透水铺路块材 (permeable paving block)

    其结构旨在允许水通过的铺路块材。

    3.5总长 (overall length)

    能够包围砌块(不包括任何间隔凸台)的最小矩形面积的长边长度。

    3.6总宽 (overall width)

    能够包围砌块(不包括任何间隔凸台)的最小矩形面积的短边长度。

    3.7厚度 (thickness)

    砌块上表面与铺砌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3.8间隔凸台 (spacer nibs)

    砌块侧面上小的突出轮廓。

    3.9上表面 (upper face)

    在使用时预期可见的表面。

    3.10铺砌底面 (bed face)

    通常与上表面平行、铺砌后与找平层接触的表面。

    3.11面层 (facing layer)

    砌块上表面与主体或底层材质和/或性能不同的混凝土层。

    注:应区别于“表层处理”,即涂抹在砌块表面的水泥砂浆薄层或浆料。

    3.12拔模斜度 (draw)

    砌块侧面沿其整个高度相对于垂直面的预期倾斜角度,如图 1 所示。

    3.13倒角 (chamfer)

    斜切的棱边,如图 1 所示。

    3.14工作尺寸 (work dimension)

    为砌块制造指定的任何尺寸,实际尺寸应在规定的允许偏差内符合该尺寸。

    3.15二次加工 (secondary processing)

    在砌块基本制造之后、硬化之前或之后,为整体或任一表面进行纹理处理的制造过程。

    3.16实际尺寸 (actual dimension)

    砌块经测量得到的尺寸。

    3.17刻槽侧面 (chased side face)

    具有凹进轮廓的混凝土铺路块材侧面。

    3.18抗滑移性能 (skid resistance)

    抵抗车辆轮胎与铺面混凝土块材表面之间相对运动的能力。

    3.19防滑性能 (slip resistance)

    抵抗行人脚部与铺面混凝土块材表面之间相对运动的能力。

    3.20规格 (format)

    以总长、总宽、厚度的顺序规定的砌块工作尺寸。

    3.21表层处理 (wipe)

    施加在构件表面的水泥砂浆薄层或浆料。

    4 材料要求

    4.1 通则

    混凝土铺路块材的制造应仅使用在性能与特性方面适用性已得到确认的材料。

    所用材料的适用性要求应在制造商的生产控制文件中予以规定。

    若材料因符合相关规范而证明了其性能和特性,则无需进行进一步测试。

    附录A给出了材料检验的参考方案。

    4.2 石棉

    不得使用石棉或含石棉的材料。

    5 产品要求

    5.1 通则

    混凝土铺路块材的性能要求由多个等级定义,每个等级有相应的标志代号。

    块材可采用单一混凝土制造,也可采用不同的面层和底层制造。

    当块材带有面层时,该面层在制造商声明的区域内,按附录C测量,其最小厚度应为4 mm。突出到面层内的孤立骨料颗粒可忽略不计。面层应为块材的组成部分。

    描述为方边的棱边可以是斜切或倒圆的,其水平或垂直尺寸不得超过2 mm。

    若斜切棱边的尺寸超过2 mm,应描述为有倒角。其尺寸应由制造商声明。

    块材可带有功能和/或装饰性轮廓,这些轮廓不应包含在块材的工作尺寸内。

    块材表面可以进行纹理处理、二次加工或化学处理;这些饰面或处理应由制造商描述和声明。

    5.2 形状和尺寸

    5.2.1 通则

    本条款中所有提及的尺寸均指工作尺寸。

    各单独要求对应的合格准则见6.3.8.1。尺寸及偏差应按附录C进行测量。

    5.2.2 工作尺寸

    工作尺寸应由制造商声明。

    5.2.3 间隔凸台、拔模斜度或刻槽侧面及异形侧面

    块材可带有间隔凸台、拔模斜度、或刻槽及异形侧面。如提供这些特征,制造商应声明其工作尺寸。

    注:分配给块材的空间尺寸应包含接缝和偏差的余量。

    5.2.4 允许偏差

    制造商声明的工作尺寸的允许偏差见表1、2和3。

    表1 — 允许偏差

    块材厚度

    长度

    宽度

    厚度

    mm

    mm

    mm

    mm

    < 100

    ± 2

    ± 2

    ± 3

    ≥ 100

    ± 3

    ± 3

    ± 4

    单块厚度任意两次测量值之差应 ≤ 3 mm。

    对于非矩形块材,其他尺寸的偏差应由制造商声明。

    当对角线长度超过300 mm时,矩形块材两条对角线测量值之间的最大允许差值见表2。

    表2 — 最大差值

    等级

    标志

    最大差值

    1

    J

    5 mm

    2

    K

    3 mm

    当块材的最大尺寸超过300 mm时,表3中给出的平整度和翘曲度偏差适用于预期为平面的上表面。若上表面非预期为平面,制造商应提供偏差信息。

    表3 — 平整度与翘曲度偏差

    规尺长度

    最大凸出

    最大凹入

    mm

    mm

    mm

    300

    1.5

    1.0

    400

    2.0

    1.5

    注:对于机场等特殊应用领域,可能需要其他偏差。

    5.3 物理与力学性能

    5.3.1 通则

    在制造商声明其适用时,块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若配套件无法按本标准进行测试,只要其混凝土质量至少不低于符合本标准的块材,即可视为符合本标准。

    5.3.2 耐候性

    5.3.2.1 试验方法

    耐候性通过按附录D进行的抗冻融试验或按附录E进行的吸水率试验,并依据6.3.8.2的合格准则来确定。

    5.3.2.2 性能与等级

    块材应符合表4.1或表4.2中的要求。

    为确保持久性,各成员国可就本国的具体用途,就产品投放市场所需的耐候性等级提出建议。

    表4.1 — 吸水率

    等级

    标志

    吸水率(质量百分比)

    1

    A

    无性能要求

    2

    B

    ≤ 6

    在存在特定条件(例如霜冻条件下表面经常接触除冰盐)时,可能需要满足表4.2中定义的要求。

    表4.2 — 抗冻融性(使用除冰盐)

    等级

    标志

    冻融试验后质量损失

    3

    D

    ≤ 1.0 kg/m²



    平均值,且无单个值 > 1.5 kg/m²

    5.3.3 劈裂抗拉强度

    5.3.3.1 试验方法

    特征劈裂抗拉强度T应通过按附录F进行的试验以及6.3.8.3给出的合格准则来确定。

    5.3.3.2 性能

    特征劈裂抗拉强度T应不小于3.6 MPa。所有单个结果应不小于2.9 MPa,且失效荷载应不小于250 N/mm劈裂长度。

    5.3.3.3 强度耐久性

    在正常使用暴露条件下,只要符合5.3.3.2并进行正常维护,预制混凝土块材将能持续提供满意的强度。

    5.3.4 耐磨性

    5.3.4.1 试验方法

    耐磨性通过宽轮耐磨试验(见附录G)确定,或可采用Böhme试验(见附录H)作为替代方法。宽轮耐磨试验为参考试验。

    5.3.4.2 性能与等级

    耐磨性要求见表5。

    所有单个结果不得大于规定值。

    表5 — 耐磨性等级

    等级

    标志

    要求

    1

    F

    无性能要求

    3

    H

    < 23 mm(按附录G)或 < 20,000 mm³/5,000 mm²(按附录H)

    4

    I

    < 20 mm(按附录G)或 < 18,000 mm³/5,000 mm²(按附录H)

    5.3.5 防滑/抗滑移性能

    5.3.5.1 条件

    只要混凝土铺路块材的整个上表面未经过研磨和/或抛光而形成非常光滑的表面,则认为其具有令人满意的防滑/抗滑移性能。

    5.3.5.2 试验方法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防滑/抗滑移性能值时,应采用附录I描述的试验方法,并声明最低防滑/抗滑移值。

    如果块材表面存在凸脊、凹槽或其他表面特征,导致无法使用摆式摩擦设备进行测试,则该产品无需测试即可视为满足本标准要求。如果块材尺寸太小无法提供足够的测试区域,制造商应使用具有相同表面处理效果、尺寸更大的块材进行测试。

    注:防滑/抗滑移值关乎生产状态的块材,有助于确保安装时具备足够的防滑/抗滑移性能。

    5.3.5.3 防滑/抗滑移性能耐久性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只要进行正常维护,且块材上表面没有暴露出大量过度抛光的骨料,预制混凝土块材在产品的使用寿命期内可提供令人满意的防滑/抗滑移性能。

    注:关于防滑/抗滑移性能耐久性的性能测试方法正在CEN/TC 178 WG4中制定。

    5.3.6 耐火性能

    5.3.6.1 对火反应

    混凝土铺路块材无需测试即满足A1级对火反应等级。参见欧盟委员会第96/603/EC号决定及其修订案。

    5.3.6.2 外部火反应性能

    用作屋面覆盖层的混凝土铺路块材,无需测试即视为满足外部火反应性能要求。 参见欧盟委员会第2000/553/EC号决定。

    5.3.7 导热系数

    如果混凝土块材旨在改善构件的保温性能,制造商应使用EN 13369中的设计数据声明其导热系数。

    5.4 外观要求

    5.4.1 外观

    按附录J检查时,混凝土铺路块材的上表面不应出现裂纹、剥落等缺陷。

    对于双层块材,按附录J检查时,层与层之间不得出现分层(即分离)。

    注:发生泛碱时,不会损害块材在使用过程中的性能,且不被视为重要缺陷。

    5.4.2 纹理

    对于具有特殊表面纹理的块材,其纹理应由制造商描述。

    按附录J检查时,如果块材纹理与制造商提供且经采购方认可的样品在纹理上无显著差异,则判定为符合。

    注:块材纹理一致性的变化可能由原材料性能的不可避免差异以及养护条件的变化引起,不被视为重要缺陷。

    5.4.3 颜色

    颜色可施加在面层中,或由制造商自行决定贯穿整个块材。

    按附录J检查时,如果块材颜色与制造商提供且经采购方认可的样品在颜色上无显著差异,则判定为符合。

    注:块材颜色一致性的变化可能由原材料色调、性能的不可避免差异以及养护条件的变化引起,不被视为重要缺陷。

    6 合格评定

    6.1 通则

    为便于试验,制造商可将产品分组为系列,前提是认为该系列内所有产品的选定性能值具有共通性。此类系列包括:

    1)  强度系列:使用相同类型材料和相同生产方法制造的块材,不论尺寸和颜色如何;

    注:失效荷载取决于块材厚度、骨料粒径、骨料/胶凝材料比例、养护条件和表面处理。

    6.1.1 合格证明

    制造商应通过执行以下两方面工作,证明其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符合其声明的产品性能值(级别或等级):

    产品型式检验(见6.2);

    工厂生产控制(见6.3),包括产品试验。

    6.1.2 合格评定

    此外,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评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由第三方检查制造商的型式检验和工厂生产控制程序;

    或通过对交付批次进行验收试验(例如,在发生争议时,见附录B)。

    6.2 产品型式检验

    6.2.1 首次型式检验

    应在开始生产时进行首次型式检验,以证明产品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符合制造商为该产品声明的性能值。

    如果该产品先前已根据本标准(相同产品、相同特性、相同或更严格的试验方法和抽样程序)进行过测试,该结果可用于满足首次型式检验的要求。

    6.2.2 后续型式检验

    当原材料、配比、生产设备或工艺发生可能显著改变成品部分或全部性能的变化时,应对受影响的选定性能重复进行型式检验。

    注:重大变更示例:

    从天然河卵石骨料改为碎石骨料,或更改水泥类型、强度等级;

    用掺合料部分替代水泥。

    对于耐磨性和耐候性,即使未发生任何变更,也应按照表6规定的频率定期重复进行型式检验。

    表6 — 定期重复的型式检验

    性能

    频率

    耐磨性(仅等级3和4)

    每个表面系列每年一次

    耐候性(仅等级3)

    每个表面系列每年一次¹⁾

    ¹⁾ 如果某表面系列的型式检验结果(质量损失)低于规定值的50%,则试验频率可降低为每两年一次。<br>如果某表面系列按照等级2产品的频率(见6.3.8.2)进行了常规吸水率测试,以证明与已进行冻融测试的块材的一致性,则所需测试频率可降低为每两年一次。<br>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测试频率可降低为每四年一次。

    6.2.3 抽样、试验与合格准则

    针对所选性能,待测块材数量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 — 首次及后续型式检验的抽样方案与合格准则

    性能

    要求条款

    试验方法

    块材数量

    合格准则

    外观

    5.4

    附录J

    20⁽¹⁾

    任何块材均不得出现开裂、剥落或分层

    面层厚度⁽²⁾

     5.1

     附录C⁽²⁾

    8

    每块块材均应符合要求

    形状和尺寸

     5.2

    附录C

    8

    每块块材均应符合其所声明等级的要求

    劈裂抗拉强度与失效荷载

    5.3.3

    附录F

    8

    无任何块材的抗拉强度低于3.6 MPa或失效荷载低于250 N/mm

    耐磨性(仅等级3和4)

     5.3.4

    附录G或H

    3

    每块块材均应符合其所声明等级的要求

     

    防滑/抗滑移性能(仅当需要测试时)

    5.3.5

    附录I

    5

    5块块材的平均值应予以声明

    耐候性等级

    2 5.3.2

    附录E

    3

    无任何块材的吸水率(质量百分比)大于6%

    耐候性等级

    3 5.3.2

    附录D

    3

    3块块材的平均值不应大于1.0 kg/m²,且无任何单个结果大于1.5 kg/m²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引用的参考试验方法执行。

    型式检验通常在制造商的试验设备上进行。

    试验结果应予以记录。

    6.3 工厂生产控制

    6.3.1 通则

    制造商应建立、记录并维护一套工厂生产控制系统,以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规定或声明的性能值。

    该系统应包括对所有进厂原材料、生产过程及产品的检查和测试。

    附录A给出了一个适用于工厂生产控制的检查方案示例。

    需要采取措施的检查结果和测试结果应予以记录。

    应规定当控制值或准则不满足时应采取的措施。

    6.3.2 设备

    所有称量、测量和测试设备应根据成文的程序、频率和准则进行校准和定期检查。

    A.1给出了设备的检查方案。

    6.3.3 原材料及其他进厂物料

    所有进厂物料的规范应予以文件化。

    A.2给出了原材料的检查方案。

    6.3.4 生产过程

    应建立、记录和维护对生产过程进行控制和检查的程序,以确保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A.3给出了生产过程的检查方案。

    6.3.5 产品试验

    应制定并实施产品的抽样和试验计划。

    样品应具有生产代表性。

    试验应根据本标准引用的方法,或采用经证明与标准方法相关的替代试验方法进行。

    试验结果应符合规定的合格准则(见6.3.8)并可查阅。

    A.4.1给出了产品试验的检查方案示例。

    A.5给出了产品试验的转移规则。

    6.3.6 产品的标志、贮存与交付

    产品的标志、贮存与交付控制,以及处理不合格品(见6.3.7)的程序,应予以文件化。

    如果产品在收到工厂生产控制最终测试结果之前需出厂,应建立有效的召回程序。

    A.4.2给出了标志、贮存和交付的检查方案示例。

    6.3.7 不合格品

    如果产品测试结果不满足要求,制造商应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不足。

    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应予以隔离并进行相应标识。

    如果在产品交付后发现任何不合格情况,应通知客户。

    6.3.8 产品合格准则

    当本条款的合格准则可通过计数法或计量法判定时,制造商可自行决定所采用的方法。

    6.3.8.1 形状和尺寸

    A. 计数法

    应按每台机器、每个生产日(见A.4.1.3规定的抽样)对生产符合5.2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定。5.2中的各项要求应单独考虑。

    a) 如果样本包含少于8块砌块(见A.5中的转移规则),并且所有砌块均满足5.2中针对声明等级的单项要求,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可予接收。否则,应将样本数量增至8块,并适用b)中规定的方法。

    b) 如果样本包含8块砌块,并且其中不超过1块砌块不满足5.2中针对声明等级的任何单项要求,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可予接收。否则,应将样本数量增至16块,并适用c)中规定的方法。

    c) 如果样本包含16块砌块,并且其中不超过2块砌块不满足5.2中针对声明等级的任何单项要求,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可予接收。如果有超过2块砌块不满足5.2中针对声明等级的任何单项要求,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不予接收,并适用6.3.7的规定。

    B. 计量法

    当机器的标准差已知并定期校核时,可按每天或连续不超过5天的生产日、针对每台机器(见A.4.1.3规定的抽样)对生产符合5.2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定。5.2中的各项要求应单独考虑。

    合格性按10%的分位值评定。

    只要接收概率与计数法评定的结果相当,应使用符合ISO 7966或ISO 7873的控制图,并考虑5.2的要求,来检查所考虑样本的可接收性。

    如果样本及其对应生产不被接收,则适用6.3.7的规定。

    6.3.8.2 耐候性(等级2 — 吸水率)

    应按每个系列、每五个生产日(或根据转移规则更长的周期,见A.4.1.6规定的抽样)对生产符合5.3.2(等级2)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定。

    a) 如果样本包含3块或6块砌块(见A.5中的转移规则),并且满足5.3.2 a)(等级2)的要求,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可予接收。否则,应将样本数量增至9块,并适用b)中规定的方法。

    b) 如果样本包含9块砌块,并且其中不超过2块砌块不满足5.3.2 a)(等级2)的要求,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可予接收。否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不予接收,并适用6.3.7的规定。

    6.3.8.3 劈裂抗拉强度

    A. 计数法

    应按每台机器、每个生产日(见A.4.1.4规定的抽样)对生产符合5.3.3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定。

    a) 如果样本包含8块或少于8块砌块(见A.5中的转移规则),并且每块砌块的强度T不低于3.6 MPa,且其失效荷载不低于250 N/mm,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可予接收。否则,应将样本数量增至16块,并适用b)中规定的方法。

    b) 如果样本包含16块砌块,并且其中不超过1块砌块的强度T低于3.6 MPa,或失效荷载低于250 N/mm,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可予接收。否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不予接收,并适用6.3.7的规定。

    B. 计量法

    当机器的标准差已知并定期校核时,可按每天或连续不超过5天的生产日、针对每台机器(见A.4规定的抽样)对生产符合5.3.3要求的情况进行评定。

    合格性按5%的分位值评定。

    只要接收概率与计数法测试的结果相当,应使用符合ISO 7966或ISO 7873的控制图,并考虑5.3.3的要求,来检查所考虑样本的可接收性(参见附录K)。

    如果样本及其对应生产不被接收,则适用6.3.7的规定。

    6.3.8.4 外观

    所测试的样本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否则,该样本及其对应生产不予接收,并适用6.3.7的规定。

    7 标志

    应提供与砌块相关的以下详细信息:

    a) 制造商或工厂的标识;

    b) 生产日期的标识,以及如果交付日期早于制造商宣布砌块适用之日,应标识此适用日期;

    c) 适用等级(见下文)的标识;

    d) 本欧洲标准编号;

    e) 产品的标识。

    ¹) 在发货单、发票或制造商声明上。

    ²) 在0.5%的砌块上(每个包装至少一个标志),或如包装不重复使用,可在包装本身上。

    等级及其标识:

    要求 等级 标志

    耐候性 1, 2, 3 A, B 或 D

    耐磨性 1, 3, 4 F, H 或 I

    对角线 1, 2 J 或 K

    注:如果ZA.3涵盖与本条款7相同的信息,则CE标志产品满足本条款的要求。

    8 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工厂生产控制测试除外)应提供以下详细信息:

    1) 执行试验的机构名称;

    2) 执行试验的人员姓名;

    3) 试验日期;

    4) 提供样品的来源方名称;

    5) 样品编号(包括生产日期);

    6) 取样人员姓名;

    7) 相关的EN标准编号和附录;

    8) 试验名称;

    9) 试验结果;

    10) 关于样品或试验结果的任何相关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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