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A(资料性)
检查方案
项目 | 目的 | 方法 | 频次 | |
A.1.1试验和测量设备 | ||||
所有试验和测量设备 | 功能正常与准确性 | 在适用情况下,应采用可追溯至国家计量标准的、并专用于此目的的设备进行校准(除非试验方法中另有规定)。 | 安装(或重新安装)时、大修后,或每年一次。 | |
A.1.2贮存和生产设备 | ||||
1 | 材料的贮存 | 无污染 | 目视检查或其他适当方法 | 在安装时 |
2 | 称量或体积配料设备 | 功能正常 | 目视检查 | 每周 |
3 | 符合制造商声明的精度 | 采用可追溯至国家计量标准的、并专用于此目的的设备进行校准 | 每天 | |
4 | 搅拌机 | 功能正常 | 目视检查 | 安装(或重新安装)时 |
5 | 模具 | 清洁与状况良好 | 目视检查 | -称量设备:每年一次。 |
A.2材料检查
项目 | 目的 | 方法 | 频次 |
A.2.1所有材料 | |||
所有材料 | 确认到货符合订单要求,且来源正确 | 检查交货单和/或包装标签,确认符合订单 | 每批到货 |
A.2.2交付前未进行符合性评定的材料¹⁾ | |||
1.水泥及其他胶凝材料 | 符合块材制造商的要求 | 适当的试验方法 | 每批到货 |
2.骨料 | 符合块材制造商的要求 | 适当的试验方法 | 每批到货 |
3.颗粒级配 | 符合块材制造商的要求 | 筛分分析试验 | -新来源首次到货 |
4.杂质或污染 | 符合块材制造商的要求 | 目视检查 | -新来源首次到货 |
5.外加剂 | 外观正常 | 目视检查 | 每批到货 |
6.掺合料/颜料 | 外观正常 | 目视检查 | 每批到货 |
7.密度 | 符合块材制造商的要求 | 块材制造商的方法 | 每批到货 |
8.密度 | 符合块材制造商的要求 | 块材制造商的方法 | -新来源首次使用 |
9.非取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 | 符合块材制造商的要求 | 按标准进行测试 | -地表水源:每年三次(或根据当地条件增加频次) |
10.循环水 | 检查固体含量及其他污染物 | 块材制造商的方法 | 在怀疑时 |
检查固体含量及其他污染物 | 目视检查 | 每周 | |
检查固体含量及其他污染物 | 块材制造商的方法 | 在怀疑时 | |
¹⁾指未被块材制造商或块材制造商认可的第三方审核过的材料。
A.3生产过程检查
项目 | 目的 | 方法 | 频次 |
1.配合比 | 符合预定的配合比(重量或体积计量) | -对配料称量设备进行目视检查 | 每天 |
2.新拌混凝土 | 符合预定的混合料值(仅体积计量时) | 新拌混凝土分析 | 每月 |
3.生产 | 搅拌正确 | 目视检查 | 每台搅拌机每天 |
4.生产 | 符合文件化的工厂程序 | 核对操作是否符合工厂程序 | 每天 |
A.5转移规则
A.5.1正常检查
抽样频率应符合A.4.1的规定。
A.5.2正常检查转为放宽检查
放宽检查对应的抽样频率为正常检查的一半¹⁾。
当正常检查有效,且连续10个样本均被接收时,应采用放宽检查。
如果在放宽检查下满足与上述相同的条件,允许进行补充放宽检查。
此补充放宽检查对应的抽样频率应为放宽检查的一半。
A.5.3放宽检查转为正常检查
当执行放宽检查或补充放宽检查时,如果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应恢复为正常检查:
一个样本不被接收;
生产变得不稳定或延迟;
其他情况表明应恢复正常检查。
A.5.4加严检查
加严检查要求样本中的砌块数量加倍。
如果在正常检查下,连续五个样本中有两个不合格,则应采用加严检查。
A.5.5加严检查转为正常检查
加严检查应持续到连续五个样本被接收为止。
此后,可恢复为正常检查。
A.5.6停止生产
如果生产线连续十个样本均处于加严检查状态,则应视为生产失控并停止生产。
应审查生产系统并进行必要的改进。
纠正生产系统后,应从加严检查状态重新开始生产。
¹⁾如果样本中砌块数量为偶数,则通过将砌块数量除以二来减少抽样数量。在其他情况下,抽样频率应减少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