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1原位密度试验方法有环刀法、灌砂法、灌水法。
1.2环刀法适用于细粒土。灌砂法、灌水法适用于细粒土、砂类土和砾类土。
2灌砂法
2.1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灌砂法密度试验仪(图2.1):包括漏斗、漏斗架、防风筒、套环、附有3个固定器;
台秤:称量10kg,分度值5g;称量50kg,分度值10g;
量砂:粒径0.25mm~0.50mm的干燥清洁标准砂10kg~40kg;
其他:有盖的量砂容器、直尺、铲土工具。
2.2用套环的灌砂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选定具有代表性的一块面积约40cm×40cm的场地并将地面铲平。检查填土压实密度时,应将表面未压实土层清除掉,并将压实土层铲去一部分,其深度视需要而定,使试坑底能达到规定的深度。
称盛量砂的容器加量砂质量。按图2.1所示,将仪器放在整平的地面上,用固定器将套环固定。开漏斗阀,将量砂经漏斗灌入套环内,待套环灌满后,拿掉漏斗、漏斗架及防风筒,无风可不用防风筒,用直尺刮平套环上砂面,使与套环边缘齐平。将刮下的量砂细心倒回量砂容器,不得丢失。称量砂容器加第1次剩余量砂质量。
将套环内的量砂取出,称量,倒回量砂容器内。环内量砂允许有少部分仍留在环内。
在套环内挖试坑,其尺寸应符合表2.2的规定。挖坑时要特别小心,将已松动的试样全部取出。放入盛试样的容器内,将盖盖好,称容器加试样质量,并取代表性试样,测定含水率。
表2.2试坑尺寸与相应的最大粒径(mm)
试样最大粒径 | 试坑尺寸 | |
直径 | 深度 | |
5(20) | 150 | 200 |
40 | 200 | 250 |
60 | 250 | 300 |
200 | 880 | 1000 |
在套环上重新装上防风筒、漏斗架及漏斗。将量砂经漏斗灌入试坑内,量砂下落速度应大致相等,直至灌满套环。
取掉漏斗、漏斗架及防风筒,用直尺刮平套环上的砂面,使与套环边缘齐平。刮下的量砂全部倒回量砂容器内,不得丢失。称量砂容器加第二次剩余量砂质量。
2.3不用套环的灌砂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应按本标准第2.2条第1款的规定选择试验地点,在刮平的地面上应按本标准表2.2的规定挖坑;
称盛量砂容器加量砂质量,在试坑上放置防风筒和漏斗,将量砂经漏斗灌人试坑内,量砂下落速度应大致相等,直至灌满试坑;
试坑灌满量砂后,去掉漏斗及防风筒,用直尺刮平量砂表面,使与原地面齐平,将多余的量砂倒回量砂容器,称量砂容器加剩余量砂质量。
2.4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湿密度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 用套环法:
ρ={(my4-my6)-[(my1-my2)-my3]}/[(my2+my3-my5)/ρls-(my1-my2)/ρ'ls]
2) 不用套环法:
ρ=(my4-my6)/(my1-my7)/ρls
式中:my1——量砂容器加原有量砂质量(g);
my2——量砂容器加第1次剩余量砂质量(g);
my3——从套环中取出的量砂质量(g);
my4——试样容器加试样质量(包括少量遗留砂质量)(g);
my5——量砂容器加第2次剩余量砂质量(g);
my6——试样容器质量(g);
my7——量砂容器加剩余量砂质量(g);
Pls——往试坑内灌砂时量砂的平均密度(g/cm³);
Pl's——挖试坑前,往套环内灌砂时量砂的平均密度(g/cm³),计算至0.01g/cm³。
干密度应按下式计算:
ρd=ρ/(1+0.01w)
本试验需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取其算术平均值。
2.5灌砂法试验的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表D.71、表D.72的规定。
3灌水法
3.1本试验所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储水筒:直径应均匀,并附有刻度;
台秤:称量20kg,分度值5g;称量5 0kg,分度值10g;
薄膜:聚乙烯塑料薄膜;
其他:铲土工具、水准尺、直尺等。
3.2灌水法试验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将测点处的地面整平,并用水准尺检查;
应按本标准表2.2的规定确定试坑尺寸,按确定的试坑直径划出坑口轮廓线,在轮廓线内下挖至要求的深度。将坑内的试样装人盛土容器内,称试样质量,取有代表性的试样测定含水率;
试坑挖好后,放上相应尺寸的套环,并用水准尺找平,将大于试坑容积的塑料薄膜沿坑底、坑壁紧密相贴(图3.2);
记录储水筒内初始水位高度,拧开储水筒内的注水开关,将水缓慢注入塑料薄膜中。当水面接近套环上边缘时,将水流调小,直至水面与套环上边缘齐平时关注水开关,不应使套环内的水溢出;持续3min~5min,记录储水筒内水位高度。
图3.2灌水法密度试验
1—塑料薄膜;2—参考水平面;3—钢套环
3.3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试坑体积应按下式计算:
Vsk=(Ht₂—Ht₁)Aw一Vth
式中:Vsk——试坑体积(cm³);
Ht₁——储水筒内初始水位高度(cm);
Ht₂——储水筒内注水终了时水位高度(cm);
Aw——储水筒断面积(cm²);
Vth——套环体积(cm³)。
湿密度及干密度按下列公式计算,计算至0.01g/cm³:
ρ=m0/Vsk
ρd=ρ/(1+0.01w)
本试验需进行两次平行测定,取算术平均值。
3.4灌水法试验的记录格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D表D.73的规定。